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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协议

电话卡合规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自2021年1月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防范治理涉诈电话卡有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联席办“断卡”行动有关要求,重点防范治理电话卡流转环节中收卡、贩卡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司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电话卡仅用于合法通讯用途,用户不得违规出租、出售电话卡,对于违反协议条款的,我司将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公安机关下发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所有号码卡我司有权全部关停,被关停后的号码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五年内我司不会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我司对“断卡行动”中涉案的用户,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您承诺合法合规使用我司提供的号码卡及相关服务,同意并接受承担独立、完整的法律责任,运营商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自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成为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为维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您(以下简称“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通信及信息化服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查询与办理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当您按照注册或登录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我们达成一致,成为我们的“用户”。您登录、使用本产品服务的全部活动将受到本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您一旦登录或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明示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本协议立即在您与我们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

如您对本协议、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打客服热线10045或0755-36806888客反馈意见,我们会积极进行查证、处理并尽快答复。

第一条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目前单指甲方的二代身份证)。

1.2 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

1.3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未免疑义,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乙方。

第二条客户密码和安全

2.1 客户密码是甲方向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甲方可以凭客户密码向乙方申请办理指定业务。

2.2 客户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有明显相关的信息或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如123456、6个6、6个8等)作为密码。甲方不应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

2.3 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2.4 为方便办理部分业务(具体以乙方各项业务规定为准),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部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客户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2.5 凡使用客户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业务,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费用的支付等。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3.1 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所约束,详见产品说明页,请您在订购前仔细阅读。您在我方平台成功订购该套餐或服务后,即视为您清楚了解该套餐相关规则并同意接受套餐规则的约束。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甲方还应确认其使用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具备相应功能,否则甲方可能无法使用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3.2 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依法保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3.3 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推介业务等,乙方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4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3.5 乙方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具体以乙方公示为准。

3.6 乙方通过客服热线、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具体办理渠道以乙方的公告为准。

3.7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未能联系到的情况除外)。

3.8 乙方默认关闭号码的呼叫转移功能,若甲方确需开通呼叫转移功能,需通过二次实人认证。

3.9 乙方在本协议外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0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流量提醒、余额提醒等提醒类服务是乙方辅助甲方了解通信消费情况的一种额外服务,因统计时间差异,下发的时间及提醒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流量、余额实时使用情况依据,实时流量、话费等使用情况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

3.11 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境外运营商)传送的符合传送规则的码号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码号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电信网络违法侵权、诈骗等风险,并自行采取全部必要的核实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不得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12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服务,并要求支付罚款、赔偿损失。

3.13 由于电子渠道的特殊性,乙方申明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的绝对及时、安全、真实和无差错,也不保证甲方发送的信息能完全准确、及时、顺利地被传送。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并愿意放弃相关的追偿权。

3.14 不论何种情形,甲方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所造成的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余波所及的损失、损害、债务、商务中断等,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 甲方应确保号码卡仅用于合法通讯用途,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继承或赠与,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号码卡、号码遗忘或被窃取,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自开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允许使用停机保号功能。对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下发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所有号码卡乙方有权全部关停,被关停后的号码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五年内乙方不得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乙方对“断卡行动”中涉案的用户,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卡及相关服务,同意并接受承担独立、完整的法律责任,运营商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自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同时,甲方理解并同意,为配合国家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乙方号码及电信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工信部、通管局、公安机关、基础运营商等主体的监管政策,要求甲方配合实人认证等操作。若甲方拒绝实人认证或实人认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暂时停止部分或全部电信服务并不构成违约。

3.16 当甲方自愿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优质号码时,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优质号码的使用权,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1)甲方自选择优质号码入网次月起,乙方有权按优质号码对应承诺每月最低消费(承诺每月最低消费指所选优质号码每月产生的所有费用)收取当月话费,按承诺在网时长计算协议期。

(2)若选择套餐月资费标准高于承诺每月最低消费,按套餐月资费收取;若每月累计月结消费(含套餐月资费与套外消费)低于承诺每月最低消费,需补足差额部分扣费。

(3)若合约期内号码停机(含欠费停机、挂失停机、停机保号、因用户原因导致的局方强制停机等情况)、或因甲方自身原因(如手机或SIM卡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导致号码无法使用,乙方有权继续按优质号码对应承诺每月最低消费进行收费,并计算协议期。

(4)合约期内号码可以办理过户。甲方申请将本优质号码过户给第三方,甲方须按照要求办理实名过户手续,由该第三方按照过户时最新优质号码标准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

(5)若甲方主动销户或号码欠费超过90天导致销户,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对该优质号码的使用权。

3.17 乙方在掌上营业厅推出的短信免打扰服务向甲方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短信管理功能。如甲方选择开通此服务,乙方将根据甲方所设置的个性化偏好,智能过滤并屏蔽营销类短信、特定号码的短信,以确保甲方接收到的短信内容更加符合个人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打扰。甲方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业务查询>服务>业务办理>短信免打扰)开通该服务。

第四条入网登记及业务办理

4.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甲方使用乙方业务(含入网)进行业务登记办理时,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定,向乙方提出业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办理入网手续及领卡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清晰的身份证照等相关照片。目前在线入网的有效身份证件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或证件超出有效期,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客户资料登记不准确或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同一用户在我司全国范围内办理有效使用的移动电话卡达到两张的,或同一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开通手机号码总量达到五张(含注销)的,我司不会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4.2 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无效,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及根据甲方客户资料签订的其他业务协议。

4.3 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联系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甲方服务密码。对本款约定的业务办理,乙方可收取相应费用,具体费用以补卡时的费用标准收取。

第五条资费及费用交纳

5.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并以合理形式公示、同客户明码标价,公告缴费期限信息。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通信费用。

5.2 甲方名下的手机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各类移动通信业务申请,缴费、话费查询除外。

5.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5.4 甲方应关注自身话费余额情况,及时缴足相关通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话费余额情况,不时以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提醒甲方,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作为甲方逾期足额缴纳话费及相关通信费用的抗辩理由。甲方发生欠费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后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甲方欠费停机满90日仍未交清欠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通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并可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如因欠费而引起诉讼,甲方应承担乙方由于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5.5 甲方在欠费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产生的各类费用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未收取的费用照常收取,已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5.6 甲方可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所使用的业务或资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他费用的收取以乙方受理当时的公告为准。甲方在停机保号前应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停机保号期间如因欠费导致销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7 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1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1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5.8 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取的费用,乙方同意对多收取的费用进行返还。

5.9 甲方首次办理开卡时的充值金额为预存金额,预存金额不可退。

5.10 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费业务、信息服务)。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5.11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异常情况,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45或0755-36806888或到乙方网上营业厅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第六条甲方欠费情况下的约定

6.1 在停机情况下,甲方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6.2 为保护甲方的通信秘密,甲方的通话清单由甲方本人自行获取。欠费停机后,甲方将能通过掌网厅获得通话清单。对此,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7.1 除非乙方特别规定,甲方申请开通的乙方业务资费标准有效期为1年(自业务资费标准公布之日起算)。乙方有权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修改业务资费标准,并以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终止使用该项业务,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修改后的资费标准,乙方有权按新的资费标准收费。如乙方在有效期满后没有对业务资费标准进行修改,则原资费标准自动顺延。

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7.3 甲方入网未满30天的,不得将该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入网30天后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办理合约活动的用户除外)。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到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甲方需缴清或预存足以覆盖过户前应缴费用的话费。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因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7.4 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联系乙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号码销户后,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号码,并将号码重新投放市场。

7.5 如甲方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提供给甲方另一个同归属地且正在使用的号码账户中;如甲方参与了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则活动期内,甲方不得退网且赠送的话费不以任何形式退费。

7.6 如遇政府主管部门调整资费标准,则双方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7.7 客户使用乙方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乙方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电信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即终止本协议),收回号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不配合进行真实身份资料登记或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5)物流配送的号卡,在规定的激活有效期内未认证激活的,乙方有权收回号码;

(6)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声明

8.1乙方不就通信系统或互联网的中断、无法运作、技术故障、通讯设备或计算错误、病毒、信息损坏或其他在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任何性质的破坏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8.2甲方理解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乙方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号码管理,如因此类情形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8.2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或者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准入限制、经济/贸易制裁、反垄断及反不正当限制、监管政策变动、市场行情等;及除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及移动通信运营商技术调整导致重大影响,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通信网络恢复后尽快通知甲方。

第九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9.1我们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您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时,您同意按照我们公布的《隐私保护政策》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的《隐私保护政策》向您清楚地介绍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因此建议您完整地阅读《隐私保护政策》,以帮助您更好地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9.2用户应保证自己在注册或登录时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及完整性,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用户应及时更改。我们不能也不会对个人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个人信息未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我们有权在投诉人准确说出用户在注册时所用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和用户姓名后删除该用户,并不承担任何责任。遇此情况,请用户重新注册。

9.3我们有权对您的注册信息及相关操作进行查阅,发现注册信息或相关操作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账户等处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出口合规条款

11.1甲方和中兴视通同意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贸易管制法”)。除非获得有关主管机构的合法授权,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第三方/国家向以下实体或个人或为以下目的,出口、再出口、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过销售、出借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受限于本协议的“物项”(包括实物、软件(包括源代码)、技术)和/或服务:

(i) 任何位于、或其总部位于、或注册于受制裁国家/地区或“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地区的实体或个人;

(ii)任何被确认为受限制主体的个人和实体;或

(iii)任何受适用的贸易管制法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限制的任何活动或最终用途,例如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导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扩散产品或军事用途。

11.2甲方不会在违反任何可适用的法规的情况下,出口、再出口、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过销售、出借或赠与)其利用从中兴视通获取的物项加工集成的产品。

11.3甲方将会从其销售、出口、处置、许可、租借、转让、披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物项”的任何第三方处取得同样的保证与陈述。

11.4甲方声明其不是受限制主体,也不是位于、或其总部位于、或注册于受制裁国家/地区或“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地区。

11.5甲方同意配合中兴视通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或最终目的地尽职调查流程,并将向中兴视通提供中兴视通合理要求的任何相关信息。

11.6甲方同意就所有因甲方违反本条所载任何陈述和保证而引起的所有索赔、诉讼、罚款或处罚,以及因前述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中兴视通。

11.7本协议条款不得要求中兴视通直接或间接参与可能为适用的贸易管制法或中兴视通政策所禁止的“物项”提供行为,中兴视通可拒绝继续进行此类交易而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所载陈述和保证,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中兴视通。

11.8如果(i)本单位被添加为受限制主体,或因贸易管制法受到任何制裁或处罚;或(ii)本协议的履行因任何适用的贸易管制法等受到限制或禁止,中兴视通将可以自行决定立即终止相关项目协议,而不会限制适用于先前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物项”的持续合规义务。

11.9双方承诺,自本协议订立直至终止期间,秉持诚实善意履行原则,并同意自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不同法域之贸易管制法存在法律冲突、影响本协议合法履行的情况下,将及时并充分告知对方,以便双方在评估法律适用及冲突情势的基础上作出有效合规处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免责终止本协议。在此之前,双方需暂缓直接或间接向有关主体提供“物项”和/或服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甲方理解并同意,因现有技术的限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乙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在导致损害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通信费用或服务费用。

1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损失不承担责任。

12.3由于互联网及电信行业的飞速发展,双方签署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甲方与乙方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的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我们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修改本协议。变更后协议(以下称“变更事项")将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互联网、掌上营业厅等方式进行协议变更、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活动及相关规则。如您不同意变更事项,您有权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日前联系我们反馈意见。如反馈意见得以采纳,我们将酌情调整变更事项。如您对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仍不同意的,您应当于变更事项前停止使用本软件及服务,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本软件及服务的,我们可以理解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12.4甲方将本手机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手机号码转让或销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如果甲方申请转让、注销前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号码转让、被注销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或可能会导致甲方秘密信息泄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2.5甲方应理解并同意。甲方开通的新号码,有可能属于乙方回收重新放号的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应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

甲方承诺本人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电话卡合规使用告知书》及《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本协议自甲方勾选文末“同意《电话卡合规使用告知书》及《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或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